旅游合同补充条款
一:购物补充条款
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充分协商,就本次旅游的购物场所达成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
1、 云南省对商品都有严格管理,同一类产品在云南省内不同商家(云南省旅游局特许旅游购物店内)商品不会有较大价差。不排除某些商品出现略小价差现象,请您自行甄选,我们无法承担退换差价的责任;2、 旅行社全程绝不强制购物。除本补充确认中的购物场所外,无其他购物店;如果您此次出行有购物需求,请携带现金、银行卡、信用卡;3、游客自行前往非本补充协议中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如遇不可抗力,为保证景点正常游览,旅行社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减少本补充说明约定的购物场所,敬请游客谅解。
公元1933双飞单卧(6天)
3:购物场所明细
购物场所 云南民族手工艺体验馆(翡翠,银器) 大禧城文化旅游区(银器) 散客集散中心(精油、土特产、黄龙玉等综合体)
停留时间 150分钟 150分钟 120分钟
备注:由于近期云南购物店不稳定,到时候导游会根据单团情况对所进购物店的地方进行调整,店数不会变
4:自费明细
景区小交通:石林电瓶车25
自费:普达措氧气68跟羽绒服50,藏民家访肉100,丽江雪山羽绒服跟氧气150
5:如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出境(如身份征信,户籍,职业等原因),则安排版纳段自由活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补充条款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旅行社已就此次行程的购物相关、自费特色、自理项目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前往上述购物场所购买商品,自愿按照自己喜好参加自费和自理项目,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办理相关事宜,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保留购物单据、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因自身原因取消或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景点取消,对旅行社予以理解。
我同意《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