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地接社协助安排旅游者旅游自费项目和购物场所,具体事项如下:
一、 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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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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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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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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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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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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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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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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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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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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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导游、Imax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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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唐歌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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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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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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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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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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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费项目在旅行过程中,导游会根据行程安排和时间情况选择推介,游客本着自愿参加、自愿消费的原则,自由选择参加;我公司确保不影响不参加游客的行程安排和正常游览。
游客自愿执行旅行社的购物安排,自愿选择自费项目,并保证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后,按照导游的安排,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备注:以上自费景点导游征求客人意愿,如有不参加自费景点的客人,则在车上休息或在附近转转等其他客人参观完景点在去下一个景点。
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不影响旅游团队中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乙方进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购物点进行购物活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购物点如下:
甲方:(旅行社) 电话:
乙方:(旅游者)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