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严格遵守旅游法。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和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的精神,甲乙双方自愿签署该《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如下:
一、协议内容
1、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在不影响其它游客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协议在团队出发前或行程中,游客自愿或要求的前提下签署。
3、甲方保证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安排的自费活动项目符合《旅游法》第55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4、本协议签署以前,甲方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真实全面地告知乙方,同时乙方已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谨慎选择。乙方在本协议的签字确认将被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同意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在购买产品时应向购物场所索要发票或其它售货凭证。
6、若购物(自费)旅游项目未达到最低参加人数,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不生效。
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乙双方同意解除相关自费旅游项目。甲方应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乙方。
8、乙方如果参加了非甲方安排或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购物(自费)旅游项目导致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购物商店
|
特色或内容
|
参观时间
|
都江堰猕猴桃/都江堰生活馆/优品生活馆/鋆耀生活馆/日化
|
洗化用品、生活用品、竹炭、土特产、农副产品等
|
(90分钟/1个店)
|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章): 甲方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 营业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