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导游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游览景点的前后顺序;
2、本次活动团队均安排39座车型,请按照36人收客;出团人数至少35人,未达35人或临时取消需补空位费38元/人,未去的客人不退费、不发礼品,私自携带儿童及生活不能自理者所产生的超载罚款以及其他责任由游客自行承担。
3.【自由活动时间】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请注意自身健康和安全。自由活动期间,请远离深水区域,山边悬崖区,避免安全隐患。【关于安全】旅客在活动期间不遵守规定、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 3 岁以下和 75岁以上老年人不受理,请不要参加旅行团,如执意参加旅行团,一切意外事故自行承担,并签免责书。
4、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
5、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行程延误或产生其他费用,请游客谅解并自理;
6、我社已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及旅游人身意外险,解释权及赔偿权保险公司负责。
7、游客必须保证在自身身体健康良好的前提下,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不得欺骗隐瞒,若游客因自身身体不适而发生任何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8、散客统一地点集合,团队在三环外接人,需要额外增加车费。
9、如若游客对此次行程有任何异议,请告诉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根据你反馈的情况落实调查并及时处理;并请您为导游如实填写【质量跟踪表】以便于我们得到您真实意见的反馈。我们将以此作为旅游服务质量标准依据。并以多数游客填写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作为旅游服务质量评定标准。如果游客在完团后提出与其填写《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意见不符的投诉,我社将不予处理。
补 充 协 议 书
严格遵守新旅游法。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和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的精神,甲乙双方自愿签署该《自费(购物)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书》如下:
一、协议内容
1、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在不影响其它游客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协议在团队出发前签署。
3、甲方保证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安排的自费活动项目符合《旅游法》第55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4、本协议签署以前,甲方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真实全面地告知乙方,同时乙方已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谨慎选择。乙方在本协议的签字确认将被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同意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在购买产品时应向购物场所索要发票或其它售货凭证。
6、若自费旅游项目未达到最低参加人数,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不生效。
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乙双方同意解除相关自费旅游项目。甲方应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乙方。
8、乙方如果参加了非甲方安排或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导致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所托购物店:(由我社统一安排2个店)
购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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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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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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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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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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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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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炭生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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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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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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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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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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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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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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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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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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鋆耀生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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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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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钟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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