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须知:出行前游客应当配备数量充足且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洗手液、一次性手套、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游客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口罩,严格执行景区和文化娱乐场所科学佩戴口罩要求,保持安全社交距离。配合导游安排做好体温检测、分餐制、公筷制。如出现发热、咳嗽、 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及时通知导游或者旅行社,安排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本次旅行为长途旅行,时间长、温差大、部分地区海拔高有高原反应,报名前请在充分了解旅途的辛苦和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后方可报名参团,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对上述情况已经了解,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因个人既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此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客人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请游客带足衣物,准备好洗漱用品、尽量自带毛巾,入住酒店时,注意卫生间地面,小心滑倒,如酒店走廊、过道等公共区域灯光不明请不要通行,应通知酒店工作人员修理后方可通行。
4、旅途中需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切忌暴饮暴食。警惕上当受骗,“萍水相逢”时,切忌轻易深交,勿泄“机密”,以防上当受骗造成自己经济、财物上的损失。此行程山路较多,出行请穿着轻巧的棉质服装和旅游鞋,注意地面,以防滑倒!注意安全,景区内禁止吸烟,要切记“ 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
5、旅游过程中如遇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火车延误、汽车塞车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或者各景点入园情况在征求客人的意见后,对行程进行调整,未游览景点我社退还团队实际门票费用,同时客人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控制损失,不得无故将损失扩大,因游客自身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行程取消、中止、滞留、更改的费用增加由游客承担。
6、汽车座位采取先到先坐原则,不预留车位,如有晕车、年长游客需要坐靠前位置,可尽早上车,70岁以上的客人可要求导游协助换到前面,但必须经对方同意。
7、如行程中有乘机或乘火车飞机上和火车上不安排全陪或导游,旅行社仅安排地接随车导游一名,提供行程解说及沿途食宿安排及沿途风土人情介绍服务,不陪同客人进入有景区讲解员或属于自然风景观光的旅游景区。
8、旅行社的导游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随时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旅游过程中请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和随身贵重物品,贵重物品丢失旅行社仅为游客协助寻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报名时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证件号,建议游客自行购买意外保险,我社以客人提供名单代购一份最高赔偿10万的旅游意外险,如出现意外事故,将按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进行赔付,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由客人自理,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80岁以上保险公司不承保,旅行社不含险,也不承担赔偿责任;75-80岁周岁赔偿减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手续。如客人不提供名单或者提供名单错误,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会赔付,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一切费用均由客人自理。
10、本行程景区内娱乐设施(骑马,滑草,小火车,电瓶车)和沿途停留的站点附近均可能会有纪念品售卖点,沿途休息站(加水点,厕所)小卖部不属于购物店范围。当地居民贩卖纪念品、土特产,非我社提供服务,请谨慎购买,以免上当,建议购物时索要发票。
11、游客出行须带有效身份证件,未带身份证入住酒店自行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办理入住手续;未带身份证乘坐动车自行到车站公安值班室开具临时乘车手续。
12、旅行社不推荐游客参加人身安全不确定的活动,旅行社禁止游客进行江、河、湖、海的游泳活动,游客擅自行动,产生后果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3、如行程中有乘机或乘火车,游客应提前到达指定机场或火车站,预留充足的时间,若因游客未及时到达,耽误行程,后果由客人负责。
14、请各位团友务必认真填写游客意见单,恕不受理因虚假填写或不填写意见单而产生的后续争议和投诉,重庆地接由重庆美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如行程中对我们的服务或接待标准有异议,请在当地及时提出,我社将及时处理解决。
特别说明:甲方(即旅游者)签订合同的代表,均默认为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可代表甲方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其代表与旅行社的约定均视为所有游客已同意。
请仔细阅读以上行程及服务标准说明,同意并保证遵守旅行社安排。如产生合同纠纷或人身意外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道路交通法》、《保险赔偿条例》裁定。此行程作为旅游合同附页与旅游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程及说明均为合同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章):
旅游自理费用补充协议
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及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旅行社在不影响正常旅行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旅行社可提供自费景点(娱乐)项目供旅游者自行选择参加。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需是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旅行社(甲方)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自费旅游项目,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对于旅游行程单中约定的自由活动期间的行程安排,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自费项目(注:自费项目任何优惠证件均不再使用,不退任何优惠门票差价,大人小孩同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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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内容(以下套餐包含门票+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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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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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执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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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参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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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水峡地缝换车费(必须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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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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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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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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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坑三桥换车费(必须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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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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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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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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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三桥玻璃观景眺台及石头城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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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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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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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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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山小火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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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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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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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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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三桥电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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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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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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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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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武隆+转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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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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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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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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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中两次正餐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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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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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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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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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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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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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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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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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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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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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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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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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说明:
1、上述自费旅游项目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有权解除,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实际费用后(如团队优惠政策或国家优惠政策),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签署本协议前,旅行社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旅游者在本协议签字确认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3、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的自费旅游项目费用缴纳方式为:在旅行途中发生前将费用直接交带团导游。
4、旅游者参加非旅行社安排且是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导致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参照旅游法第七十条款。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请仔细阅读以上自费项目说明,同意并保证遵守旅行社安排。如产生合同纠纷或人身意外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道路交通法》、《保险赔偿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裁定。此补充协议作为旅游合同附页与旅游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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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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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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